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45号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7983726。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中民-湘阴县南湖洲镇东正街,经营场所湖南省湘阴县南湖洲镇东正街,注册号×××04。
经营者:罗中民。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中民-湘阴县南湖洲镇东正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