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民初5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丰县乐田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尼雅农贸市场。
经营者:丁喜平,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攸县黄图岭镇朋乐村石岭下组石岭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鹏(丁喜平的儿子),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丰县乐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