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5知民初14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金鑫商行(经营者朱志情),经营场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三峡物流园A2-1365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金鑫商行(经营者朱志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21年2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