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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吴新英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581号
案件名称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吴新英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吴新英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581号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南14901号(14901S.ORANGEBLOSSOMTRAIL.ORLANDO,FLORIDA,USA)。

法定代表人:泰勒?罗斯(TaylorJ.Ross),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吴新英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718号4楼401。

经营者吴新英,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嵩溪镇青山村青口下40号。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吴新英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诉讼请求中的第五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其中包括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10日,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负担。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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