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92号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
法定代表人:蔡绵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区同文文具用品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南三条。
法定代表人:乔培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丽丽。
被告:石家庄百滨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白江霞。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龙,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区同文文具用品行、石家庄百滨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安区同文文具用品行、石家庄百滨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