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民初20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胜仲,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化新军家电维修部,经营地址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路306号。
经营者:郑新军,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新军家电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