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4知民初9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君睿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舞钢市寺坡一街坊**楼西数第三间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580KA1E。
经营者:李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株君,男,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系该超市员工。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葡萄酒公司)与被告舞钢市君睿超市(以下简称君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裕葡萄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被告君睿超市经营者李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株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裕葡萄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君睿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张裕葡萄酒公司商标权的行为;2.判令君睿超市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君睿超市承担。
事实与理由: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集团公司)创立于1892年,是我国最早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也是亚洲最大的葡萄酒酿造企业,2010年张裕更是跻身全球葡萄酒行业前五强的行列。
“解百纳”商标最早注册于1937年,迄今已有80年历史。
张裕集团公司凭借其卓越的品质和良好的品牌形象,在国内以及世界葡萄酒业享有极高的声誉。
张裕集团公司在国内注册了第1748888号“解百纳”等多个商标,并使用在葡萄酒上。
其中,“张裕”和“解百纳”作为张裕集团公司的核心品牌,分别于1993年、2012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张裕集团公司授权张裕葡萄酒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张裕葡萄酒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独立进行调查取证和提起诉讼。
张裕葡萄酒公司调查发现君睿超市擅自使用与该公司注册商标极其相似的商标,张裕葡萄酒公司委派人员采取公证购买的方式,在君睿超市购买标有“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一瓶。
该商品上使用的上述标识,极易导致消费者将其与真正的张裕葡萄酒混淆,侵害了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商品。
君睿超市以盈利为目的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在经济上、商誉上给张裕葡萄酒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君睿超市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时间及张裕葡萄酒公司为维权益产生的合理支出,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判如所请。
君睿超市辩称,张裕葡萄酒公司所诉侵权的张裕葡萄酒不是君睿超市生产的,该葡萄酒是某商贸行给超市提供的,当时超市在该商贸行买的是白云边酒,该商户赠送一件张裕葡萄酒,白酒及葡萄酒被人购买用于婚宴,婚宴结束后剩了一瓶葡萄酒被张裕葡萄酒公司买走了。
君睿超市经营者不知道销售的葡萄酒侵犯了张裕葡萄酒公司的商标权。
君睿超市同意赔偿损失,但张裕葡萄酒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张裕葡萄酒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18日,主要从事葡萄酒、果酒生产及其他蒸馏、酒配制酒的生产、销售。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解百纳”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
注册有效期至2012年4月13日,后续展至2022年4月13日。
2012年4月27日,“解百纳”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出具《关于“解百纳”商标许可使用的说明》,内容是除许可张裕葡萄酒公司使用外,还许可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及山东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使用,但上述许可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2021年1月1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授权张裕葡萄酒公司许可使用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商标,许可期间,张裕葡萄酒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第三人对侵犯许可人商标专用权或相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含保全证据)、进行产品鉴定和提起司法诉讼、处理其他与知识产权维权相关的事宜。
授权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张裕葡萄酒公司授权洛阳双溪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代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洛阳双溪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员工在实体店购买侵权商品的过程及取得的商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8月27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游某、公证处工作人员王万岳随同洛阳双溪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玉宝,来到位于河南省舞钢市舞钢路与钢城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君睿商店”,由杨玉宝对该店门头进行拍照,并在该店通过支付宝支付(支付宝支付凭证显示购买时间为2020-08-2711:23)购得印有“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一瓶,花费25元。
购买结束后,杨玉宝将所购商品交由公证员保管,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王万岳对购买所得商品粘贴了标有“8月27日平顶山君睿商店”字样的标签,并带回公证处进行了拍照、包装及粘贴封条进行封存。
2020年9月10日,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作出(2020)豫洛鼎证内民字第3764号公证书。
公证书附件有:1.支付宝支付交易记录手机截屏打印件一页;
2.商店门头照片及所购商品封存后照片打印件各一张,共一页;
3.购买商品照片打印件两张,共一页。
当庭打开公证封存的实物显示瓶体标签正面字样有“解百纳葡萄红酒”;
标签背面字样为“解百纳葡萄红酒”,“河南省夏格里斯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君睿超市当庭认可销售过上述葡萄酒一瓶。
另查明:1.舞钢市君睿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经,经营场所位于河南省舞钢市寺坡一街坊**楼西数第三间门面册日期2018年5月14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卷烟、洗化用品、日用百货零售。
2.君睿超市在庭审中提交《酒类流通随附单》一份。
拟证明该超市的葡萄酒是从舞钢李辉庄隆丰商贸行进的货。
张裕葡萄酒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单证显示的内容不能证明公证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在此次进货范围内。
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合法来源的依据。
以上事实有张裕葡萄酒公司提交的(2017)新证民字第1031号公证书、(2017)新证民字第1039号公证书、授权确认书、关于“解百纳”商标许可使用的说明、君睿超市企业注册信息、(2020)豫洛鼎证内民字第3764号公证书、封存产品实物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君睿超市是否实施了侵害张裕葡萄酒公司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张裕葡萄酒公司诉请君睿超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裕葡萄酒公司经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取得“解百纳”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748888)使用权,并就侵犯“解百纳”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有权依法对他人侵犯涉案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权利。
根据商标法等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上或者类似商品/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君睿超市未经权利人张裕葡萄酒公司的许可,擅自销售的解百纳葡萄红酒与张裕葡萄酒公司生产的葡萄酒是同类产品,突出使用了与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文字商标“解百纳”相同的文字标识,而君睿超市销售的葡萄红酒的生产厂家并未获得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对“解百纳”商标的使用许可。
君睿超市的上述行为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误认为君睿超市销售的葡萄红酒产品与张裕葡萄酒公司具有特定的关系,依照商标法律规定,君睿超市的行为已构成对张裕葡萄酒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张裕葡萄酒公司请求君睿超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张裕葡萄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品牌价值及社会知名度、涉案产品销售价格、君睿超市经营场所规模等因素,本院酌定君睿超市赔偿张裕葡萄酒公司经济损失(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舞钢市睿超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舞钢市君睿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三、驳回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舞钢市君睿超市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