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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丰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22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丰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丰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22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路南23号。

法定代表人:郭德峰,执行董事。

被告:丰林,男,汉族,1965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丰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丰林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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