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刑更1328号罪犯李金花,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皖019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李金花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皖01刑终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金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金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1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金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考虑其犯罪具体情节,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