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知民初1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部落服装店,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西路36号洛阳服装小商品商场一楼小服装区41号。
经营者:李爱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部落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3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