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624刑初24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弟开,绰号程老二,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11月2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威,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弟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0日在本院思南县看守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紫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弟开及其辩护人王志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初,被害人张某委托思南县沈某购买贵州飞天牌茅台酒(以下简称茅台酒),沈某向在贵州仁怀做酒生意的被告人程弟开购买。
2019年8月8日,程弟开通过捷安达物流从仁怀市寄了20件120瓶茅台酒给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广安寺的张某。
2019年8月26日,沈某以同样方式在程弟开处替张某购买了10件共60瓶茅台酒。
沈某自己在程弟开处购买了2件12瓶茅台酒,共计支付程弟开货款14万元,从中获利5600元。
张某喝了程弟开寄去的茅台酒后发现是假酒,于2020年7月4日通过德邦物流将剩下的19件114瓶假茅台酒退给沈某。
2020年7月6日,思南县公安局在思南县德邦物流仓库查获了114瓶53度500ml装的茅台酒。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专业人员现场辨认,查获的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11月20日,仁怀市公安局在仁怀市程弟开家中将其抓获后移送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程弟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了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假茅台酒114瓶;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程弟开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发货单、产品辨认表、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证人梁某的证言;
被害人彭某、沈某、张某的陈述;
被告人程弟开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弟开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弟开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涉案财物及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告人程弟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程弟开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程弟开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程弟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其家人退赔了被害人沈某购酒款14万元,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其家庭条件较为困难,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程弟开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程弟开在本院审理期间,向被害人沈某退赔了货款14万元,被害人沈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程弟开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弟开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弟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程弟开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弟开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弟开系初犯、偶犯,退赔了被害人沈某的货款,得到了被害人沈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弟开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贵州飞天牌”茅台酒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商标商品,被告人程弟开销售假茅台酒,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较为严重,不能适用非监禁刑,其辩护人提出对程弟开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弟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程弟开犯罪所得56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思南县公安局扣押的114瓶假茅台酒予以没收并销毁其假冒商标。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