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2856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刘彬祥百货商行,实际经营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义乌国际商贸城B区11街016号。
经营者:刘彬祥,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刘彬祥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