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381号 原告:武汉爱劳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号产业区2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刘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志波,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萍,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汉爱伦菲尼克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科技工业园3-2号厂房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大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志波,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萍,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微创元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航天星都(东部购物公园)C2幢18层13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从云,湖北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芳,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爱劳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爱伦菲尼克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微创元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爱劳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爱伦菲尼克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爱劳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爱伦菲尼克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爱劳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爱伦菲尼克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武汉爱劳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爱伦菲尼克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