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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半梦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执69号之一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半梦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半梦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执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号××××商业中心××楼××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南通半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街道××村××组。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国际)申请执行南通半梦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梦纺织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6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半梦纺织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宏联国际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1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由半梦纺织品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半梦纺织品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810元及利息、执行费。

关于财产申报、执行告知。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财产。

另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财产举证通知、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关于执行财产调查及控制。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支付平台、证券、车辆、工商等项目,除扣划财付通账户中资金712.63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不动产登记记录。

关于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上门查找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南通市港闸区××街道××村××组,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下落。

关于失信惩戒、终本告知、执行期间。

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执行款,本院已依有关规定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采取有关执行措施过程中,每个执行环节均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在结案前集中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此外,本案执行期间已超过三个月,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662.63元(已扣除执行费50元),未执行到位11097.37元(暂定)。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院经网络调查及现场查询,本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体及程序要件,依法可予裁决。

但需要指出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不得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民初1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钱 锋 审 判 员  姜 凯 审 判 员  孙国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明皓 书 记 员  钱筱敏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特别告知: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告知: 人民法院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纳入省院研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满3年,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案件从终本管理系统中退出,不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

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动态管理由本院在查控系统依职权查询,如有可供执行财产,将依法恢复执行程序。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退出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五)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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