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5执19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隆回县朝鑫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
经营者:戴立明,男,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回县朝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隆回县朝鑫超市及其经营者戴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隆回县朝鑫超市及其经营者戴立明银行存款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志军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雯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