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2116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新蓝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搬经镇加马居二组。
法定代表人:马舟,执行董事。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新蓝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因疫情原因,不能到法院正常开庭为由,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