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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丹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81民初10272号
案件名称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丹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张丹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0272号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16号日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许伟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洁,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丹凤,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媛,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丹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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