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财保167号 申请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强,安徽赭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安徽赭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景军,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景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景军的财产在1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袁景军的财产在人民币1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