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434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婕,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