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527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卡朋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福公路东。
经营者:史惠卿,该经营部业主。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卡朋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7月8日,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