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初2144号 原告:深圳市与函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望桐路1189号大望精鼎文化创意产业园A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432249。
投资人:刘与函。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冰、周峰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雅鼎路7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63960252L。
法定代表人:俞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与函设计工作室(以下简称与函工作室)与被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匠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与函工作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回,玺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孙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与函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玺匠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与函工作室专利名称为“艺术品(DP·STUDI太空人BOBO)”、专利号为ZL20193024××××.X号外观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立即收回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半成品、样品;
2.玺匠公司赔偿与函工作室经济损失300000元;
3.玺匠公司赔偿与函工作室因本案的合理支出32799元(包括产品购买费399元,证据保全公证费2400元,律师费30000元);
(以上三项共计332799元)4.诉讼费由玺匠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与函工作室于2019年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名称为“艺术品(DP·STUDI太空人BOBO)”、专利号为ZL20193024××××.X。
与函工作室在获得该项外观专利权后,该专利一直处于有效的合法状态。
与函工作室调查发现,玺匠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与函工作室专利权的产品,侵犯了与函工作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与函工作室的利益,给与函工作室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玺匠公司答辩称,与函工作室的产品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专利侵权。
玺匠公司早于案涉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设计并公开销售与被控侵权商品同类的航员摆件,公开销售时间远早于案涉外观专利的申请日。
被控侵权产品设计为玺匠公司独立完成,未侵犯案涉外观专利权。
玺匠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案涉专利名称为“艺术品(DP·STUDI太空人BOBO)”,专利权人为与函工作室,专利号为ZL20193024××××.X,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9年5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12月24日,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案涉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设计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
其简要说明为: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艺术品(DP·STUDI太空人BOBO);
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日常收藏、观赏的艺术品摆件;
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
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立体图。
2020年6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人员根据与函工作室委托代理人王惠华申请,使用公证处办公计算机登陆淘宝网站,在店铺搜索栏中搜索“铜师傅”,按方法进行操作后,在登录窗口输入账号及密码,点击“铜师傅旗舰店”,点击页面的第一个商品“探索到手价:399元”,点击“立即购买”并给卖家留言“需要发票或收据盖章”,提交订单并确认付款。
“已买到的宝贝”显示订单号为1044302145463726507。
点击页面“铜师傅旗舰店”项下“企业资质”右侧图标,显示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企业名称为玺匠公司。
2020年7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人员根据与函工作室委托代理人王惠华申请,对其网上所购物品快递包裹签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王惠华现场从送货员处领取了编号为“×××51”的“顺丰速运”包裹一个,上述包裹现场交由公证员保管。
收货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与函工作室的委托代理人王惠华使用其自带手机对上述包裹的外包装和内部物品进行拍照。
公证员对上述包裹进行封存,封存后的包裹交王惠华保存。
2020年7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人员根据与函工作室委托代理人王惠华申请,使用公证处办公计算机登陆淘宝网站,在登录窗口输入手机号及密码,在“我的淘宝”项下“已买到的宝贝”进入订单详情,点击页面订单号:1044302145463726507的“订单详情”,显示为铜师傅纯铜摆件探索到手价:399元;
点击订单号:1044302145463726507的“查看物流”,显示交易成功确认收货等,点击“铜师傅旗舰点”项下的“企业资质”右侧图标,显示“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框内输入验证码后点击“确定”,显示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企业名称为玺匠公司。
庭审中,与函工作室指控玺匠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行为。
玺匠公司确认存在销售、制造商品的事实,但是不能证明侵权以及获利巨大的事实。
经庭审比对,与函工作室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外观设计构成近似。
玺匠公司认为二者不相同也不近似,区别在于:案涉专利头盔顶部没有2个圆形装饰,被控侵权产品头盔顶部有2个圆形装饰;
案涉专利头盔后面的2根管子曲度较平缓,被控侵权产品头盔后面的2根管子曲度较大;
案涉专利肩上的带子未连接背包,被控侵权商品肩膀上的带子连接背包;
案涉专利肚子前面有NASA四个字母,被控侵权产品没有;
案涉专利图片手臂张开,被控侵权产品手臂一前一后未张开;
案涉专利图片手臂下方有3道褶皱,被控侵权产品手臂平滑;
案涉专利图片右腿向右前方弯曲,左脚向左迈开,身体向前倾斜,呈打太极姿势;
被控侵权产品右腿在后,左腿在前,身体垂直,呈走路姿态;
案涉专利图片背包位置较高,背包下方和身体有一定距离,被控侵权商品的背包位置较低,背包下方与屁股贴住;
案涉专利图片背包上半部有“DP.STUDIO”字母,字母右下方有圆形加一横杠装饰,左下方有一方形加两个横岗装饰,背包下方有半圆形装饰,上面有“BOBO-07”字样,被控侵权商品只有圆形加一横杠的装饰在左边,方形加两横杠的装饰在右边;
案涉专利图片背包左侧面下方有两个长方形装饰,上有一个和两个圆形装饰,被控侵权商品背包左侧下方有两个长方形装饰,上有两个和三个圆形装饰;
案涉专利图片太空人地面弧度略小,地面为不规则凹凸状,被控侵权商品地面弧度略大,地面上有若干圆形凹陷的形状。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93024××××.X的“艺术品(DP·STUDI太空人BOBO)”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法律状态稳定,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与函工作室作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控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 本院认为,案涉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主要设计区别在于案涉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手脚位置、身体姿势、身体字母等设计不同。
主要在于1.案涉专利头盔顶部及背包左侧面下方的装饰与被控侵权产品不同;
2.案涉专利前身及背包处有字母,被控侵权产品没有;
3.案涉专利手臂张开,被控侵权产品手臂一前一后未张开;
4.案涉专利右腿向右前方弯曲,左脚向左迈开,身体向前倾斜。
被控侵权产品右腿在后,左腿在前,身体垂直。
鉴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外观存在多项区别,与案涉专利外观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二者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ZL20193024××××.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与函工作室提出的要求玺匠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立即收回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半成品、样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主张亦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与函设计工作室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92元,由原告深圳市与函设计工作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