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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钱隆食品商店、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春峰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2687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钱隆食品商店、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春峰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钱隆食品商店;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春峰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68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胡笳,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钱隆食品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白云街18号。

经营者于宝成,男,1975年4月2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代理人王燕妮,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春峰百货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吴家村金海新城11号1单元3层1号。

经营者程业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钱隆食品商店、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春峰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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