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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弋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刑初686号
案件名称林弋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弋民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68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弋民,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永康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辩护人吕仙娜,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号3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弋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弋民及其辩护人吕仙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林弋民在1688.com网络平台上从临沂中和商贸有限公司润禾劳保用品店(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元/只的价格购入7500只假冒“3M”口罩(“3M”口罩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246532号)。

2020年1月24日,其以人民币9元/只的价格将其中的6000只假冒“3M”口罩出售给徐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人民币54000元,该批6000只假冒“3M”口罩已于当日交付徐某,徐某未支付该批口罩的货款,被告人林弋民未获利。

现该批6000只假冒“3M”口罩被永康市公安局查扣。

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永康市公安局查扣的“3M”口罩确认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被告人林弋民于2020年2月2日主动到永康市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林弋民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有假冒“3M”口罩样品,润禾劳保用品店商品宣传页面截图、商标注册证、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徐某、朱某在的证言,被告人林弋民的供述,检验报告、鉴定书,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弋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林弋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弋民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吕仙娜提出被告人林弋民自动投案,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弋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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