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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航冠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大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306号
案件名称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航冠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大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航冠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大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306号 原告: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海兰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1281977469。

法定代表人:崔淑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山东航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经济开发区鑫华路以南、东二环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DXEQ6G。

法定代表人:赵秀斌,总经理。

被告:临沂大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经济开发区鑫华路以南、东二环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84804359U。

法定代表人:秦宝针,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锋,山东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航冠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大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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