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306号 原告: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海兰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1281977469。
法定代表人:崔淑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山东航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经济开发区鑫华路以南、东二环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DXEQ6G。
法定代表人:赵秀斌,总经理。
被告:临沂大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经济开发区鑫华路以南、东二环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84804359U。
法定代表人:秦宝针,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锋,山东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航冠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大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黑河宇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