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终9563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北区何老二串串香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11号2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603GYX47。
经营者:何毅,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璐,男,该餐馆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奔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34号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91744X。
法定代表人:舒菁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毋希望,重庆九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北区何老二串串香餐馆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奔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重庆奔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江北区何老二串串香餐馆表示同意重庆奔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奔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重庆奔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6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均由重庆奔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