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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赵德新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帝人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018号
案件名称2018赵德新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帝人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德新;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帝人有限公司;连云港文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018号原告:赵德新,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88号普洛斯物流园区C21号。

法定代表人:JANHENDRICHEINEMANN。

被告:南通帝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村山隆。

被告:连云港文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87号国际商务大厦第B幢单元27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磊。

原告赵德新诉被告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帝人有限公司、连云港文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赵德新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确认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赵德新已书面确认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德新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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