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71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岔河集物美超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岔河集杜岗村。
经营者:王井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妹娟,河北浩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岔河集物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