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69号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广利文具用品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三条大野超级批发市场二层A区61号。
经营者:张业兴。
被告:石家庄市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和文化礼品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31号。
负责人:陈暇。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广利文具用品商行、石家庄市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和文化礼品城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