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786号原告: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皖路389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周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法定代表人:何媚,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董事长。
原告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