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孝燕,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长乐市,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办事处昌州中段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5UQNA87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锋,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孝燕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2020年7月1日,林孝燕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7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