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民初92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豪哥超市。
经营场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石牛村6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E1MAL4C。
经营者:任巧敏。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莲都区豪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