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106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璧山区伍鼎芬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二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BWAAXC。
经营者:伍鼎芬,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惠。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乐洁陶瓷洁具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林妈陂三村妈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3L79761496X。
经营者:陈益民,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楷,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璧山区伍鼎芬建材经营部、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乐洁陶瓷洁具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