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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璧山区伍鼎芬建材经营部、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乐洁陶瓷洁具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民初106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璧山区伍鼎芬建材经营部、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乐洁陶瓷洁具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璧山区伍鼎芬建材经营部;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乐洁陶瓷洁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106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璧山区伍鼎芬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二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BWAAXC。

经营者:伍鼎芬,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惠。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乐洁陶瓷洁具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林妈陂三村妈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3L79761496X。

经营者:陈益民,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楷,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璧山区伍鼎芬建材经营部、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乐洁陶瓷洁具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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