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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州猎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277号
案件名称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州猎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猎奇贸易有限公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277号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6号龙迪产业园A栋一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猎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飞凤山奥体公园2号配套服务建筑1100室。

法定代表人:庞小丽。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猎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不予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晓如 审 判 员 吴旭华 审 判 员 徐 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晓庄 书 记 员 王梦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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