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34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东区建鑫副食超市,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杨庄村0032号。
经营者:刘建新,男,汉族,1980年5月19日出生。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东区建鑫副食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