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83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茂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王喜峰。
被告:青岛春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茂丰鞋业有限公司、青岛春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0年7月22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