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知民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新坐标量贩歌城,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57号1层附1一14号。
投资人:罗常琼,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遂宁市新坐标量贩歌城(以下简称遂宁新坐标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9知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阅卷、调查,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横琴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遂宁新坐标歌城赔偿珠海横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遂宁新坐标歌城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2万元过低,不足以弥补珠海横琴公司的经济损失,不足以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1.珠海横琴公司合法拥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经过大量宣传投入,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2.遂宁新坐标歌城的经营规模大,侵权行为较为严重。
3.珠海横琴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商标许可使用费,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明显过低。
遂宁新坐标歌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宁新坐标歌城非有意或恶意冒用珠海横琴公司的注册商标。
2.遂宁新坐标歌城一审收到起诉书未开庭前就摘除了被诉标识,更改了有关线上的字号,一审未判决前就已关闭店面,停止营业,亏损几十万元。
3.一审时遂宁新坐标歌城已将2018年12月起使用被诉标识的店招营业后的经营期间账务凭证等全部提交,从财务支出中可充分体现该店处于持续的亏损中。
请求驳回珠海横琴公司的上诉请求。
珠海横琴公司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遂宁新坐标歌城立即停止侵犯珠海横琴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遂宁新坐标歌城赔偿珠海横琴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
3.判令遂宁新坐标歌城承担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分别核准注册了第11727497号“纯K”、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化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注册有效期十年,自2014年4月14日-2024年4月13日,注册人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出注册商标转让证明,上列注册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出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上列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珠海横琴公司。
珠海横琴公司通过商标许可的形式,相继在深圳、北京、成都、重庆等地开设门店,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在卡拉OK服务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遂宁新坐标歌城是由投资人罗常琼于2015年3月26日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服务。
2018年6月10日,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熙玥向北京市求是公证处提出申请,为涉嫌侵犯珠海横琴公司享有的带“纯K”字样的商标权利及其他专属权利的诉讼收集证据。
2018年6月17日,该处公证员唐某助理李晓来到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57号有“纯K”字样的场所,对场所内外环境进行拍照,邱熙玥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入场所进行了消费,邱熙玥向该场所支付消费费用58元,取得了加盖“遂宁市新坐标量贩歌城”发票专用章的四川通用定额发票。
2019年8月15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证据收集过程出具了(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974号公证书。
遂宁新坐标歌城认可从2018年12月开始使用“纯K”字样的标识。
一审法院认为,珠海横琴公司系第11727497号“纯K”和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卡拉OK等娱乐场所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遂宁新坐标歌城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使用了与珠海横琴公司“纯K”文字相同商标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珠海横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遂宁新坐标歌城虽在庭审中陈述已经拆除“纯K”标识,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已经完全拆除,故对珠海横琴公司要求判令遂宁新坐标歌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珠海横琴公司因遂宁新坐标歌城的商标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遂宁新坐标歌城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珠海横琴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商业价值,遂宁新坐标歌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时间以及珠海横琴公司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行为需支付相应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酌情确定遂宁新坐标歌城赔偿珠海横琴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综上所述,珠海横琴公司要求遂宁新坐标歌城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但对其主张的20万元的赔偿金额,一审法院酌情支付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9知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一、遂宁新坐标歌城立即停止侵犯珠海横琴公司第11727497号“纯K”、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遂宁新坐标歌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公司损失(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万元;
三、驳回珠海横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遂宁新坐标歌城负担3300元,珠海横琴公司负担10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由于珠海横琴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控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数额或遂宁新坐标歌城侵权所得利润,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珠海横琴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商业价值,遂宁新坐标歌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时间以及珠海横琴公司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行为需支付相应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2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珠海横琴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