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103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波,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伦,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振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