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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502知民初42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甘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0502知民初4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谷县升平眼镜行,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

经营者,李升平,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甘谷县升平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甘谷县升平眼镜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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