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5民初84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茜,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新宝马亚通五金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罗星路宝马花园A4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5MA2YLQK8XR。
经营者:林松。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新宝马亚通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2020年7月9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