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24民初6798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顺鑫茶馆,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一里村五组。
经营者:刘利,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权,男,汉族,1971年10月31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该单位员工。
被告:刘利,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贵,男,汉族,1972年6月5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系刘利所经营郫都区炙烤匠茶馆员工。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重庆公司)与被告郫都区顺鑫茶馆(以下简称顺鑫茶馆)、郫都区炙烤匠茶馆(以下简称烤匠茶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受理,于2020年7月22日,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烤匠茶馆已注销,本案当事人由烤匠茶馆变更为经营者刘利本人。
富侨重庆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顺鑫茶馆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权、刘利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侨重庆公司诉称: 1.停止侵犯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拆除店内带有“富侨”等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等,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赔偿经济损失400000元(包含合理开支: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600元,维权消费开支188元);
3.在成都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少于24cm*20cm。
庭审过程中,富侨重庆公司撤回对第3959241号、第5054170号商标被侵权主张。
顺鑫茶馆辩称: 同意停止被诉使用,对其余诉讼请求不认可,其存在合作协议,长期使用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渝富桥”作为标识,被诉侵权标识系案涉店铺转让给案外人王平后发生,与顺鑫茶馆无关。
刘利辩称: 烤匠茶馆经营范围不含浴足,没有使用富侨重庆公司案涉商标;
案涉公证时提供的烤匠茶馆发票,非烤匠茶馆提供,系顺鑫茶馆工作人员拿错,失误造成;
富侨重庆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情况 富侨重庆公司作为第4010037号、第1967348号商标权普通独占许可权利人且并获委托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富侨重庆公司可以自己名义独立提起诉讼,第4010037号处于专用权期限内,撤销宣告并未否认其现有效力。
因富侨重庆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授权委托书、驰名商标的批复、荣誉证书、加盟合同书等能证明以下事实: 2002年11月7日,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保健公司)注册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指定颜色),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包括按摩(医疗)、保健、理疗等。
2012年8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富侨重庆公司。
2019年1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辰希公司),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2年11月6日。
2019年1月13日,重庆辰希公司与富侨重庆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将包括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在内的若干商标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重庆富侨公司使用。
2019年3月20日,重庆辰希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特委托富侨控股公司就其受让包括第1967348号在内的四枚商标之日起发生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富侨控股公司的名义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007年1月28日,富侨保健公司注册第4010037号“富桥”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包括按摩(医疗)、保健、理疗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7年1月27日,后该商标转让给重庆辰希公司,重庆辰希公司后授权给富侨重庆公司普通许可使用,并授权富侨重庆公司处理该商标维权事宜。
经商标局官网查询,该商标处于撤销宣告申请中。
2014年9月4日,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注册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4年10月、2007年12月、2010年12月,“富侨及图”商标三次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04年10月至2007年10月、2007年12月6日至2010年12月5日、2010年12月17日至2013年12月16日。
重庆市品牌学会和重庆市星级品牌评价活动组委向富侨控股公司颁发《星级品牌评价证书》载明,“富侨及图”商标为五星品牌。
2016年1月7日,富侨保健公司与案外人游天军签订《连锁加盟合同书》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连锁加盟合同书》约定,富侨保健公司特许被特许人在一定范围内开设连锁店,并有偿使用富侨保健公司拥有的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营业面积1200平方米,特许期限为五年,富侨保健公司向被特许人收取商标使用费200000元。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顺鑫茶馆所经营茶座服务及浴足,与涉案两枚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的理疗、保健构成相同服务,其在门店店招、装潢、字号等宣传中使用“富桥”字样,与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比较,读音、字数、含义均一致,排列使用方式及字体颜色存差别,但并无实质性差异,故上述字样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与第1967348号商标比对,突出使用该商标核心部分的文字“富侨”、“富桥”与“富侨”读音相同,“富”字相同,且“桥”与“侨”仅存在偏旁部首差异,考虑到富侨重庆公司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乔”与“侨”字形近似,上述被控侵权标识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郫都区顺鑫茶馆行为,构成对以上两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顺鑫茶馆提交的承租协议,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该协议仅对合同当事人有效,不能调节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提交的合作协议,系顺鑫茶馆使用“渝富桥”商标情况,经核实,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获准注册包含以上三字的商标,由渝富桥+三字汉语拼音字母构成,故予本案无关。
针对烤匠茶馆经营者刘利的异议,烤匠茶馆以自己的名字为他人提供的服务开具票据,票据上载明的出票人,应认定为销售者,因顺鑫茶馆经营者亦为刘利,故可以确认系刘利作为经营者的的顺鑫茶馆、烤匠茶馆共同实施以上被诉侵权行为,故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烤匠茶馆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浴足,不影响其通过发票作为服务者这一认定,其提出的顺鑫茶馆工作人员拿错发票的意见,不能否认通过出具发票表明经营者这一事实,故意见不予采纳。
因富侨重庆公司所举当事人身份信息、(2019)川律公证内民字第4916号公证书等证明以下事实: 顺鑫茶馆于2006年11月6日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茶座服务、浴足,烤匠茶馆于2016年3月23日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顺鑫茶馆、烤匠茶馆经2019年1月5日的现场公证显示,涉案店铺门店店招为“富桥”,该部分以红色字体在店铺所在楼栋正面显示,在店铺店招牌上显示“富桥消费指南”告知;
该店铺所发订座卡,背面显示“顺鑫老茶馆”商户名,正面显示“富桥3D影院商务会所”字样,该店铺消费所刷POS签购单,为顺鑫茶馆作为商户,所提供的消费发票,系烤匠茶馆名称。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顺鑫茶馆、烤匠茶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即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富桥”标识,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富侨重庆公司登声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因判令停止使用被诉标识,已足以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商誉、消除不良影响的目的,故本院对于富侨重庆公司的上述诉请则不再予以单独支持。
因富侨重庆公司既未证明其损失大小,也未证明顺鑫茶馆、烤匠茶馆侵权所得利润,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其中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注册商标曾获驰名商标;
2.参考富侨重庆公司提供的加盟合同中约定的加盟费用,系其中一枚商标所涉及费用,在授权许可情况下,还涉及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3.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
顺鑫茶馆前期系获准其他标识使用,后发生被诉侵权事实,现确认被诉侵权使用时间为2019年1月5日,考虑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结合富侨重庆公司进行证据保全、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况,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6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郫都区顺鑫茶馆、刘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门店店招、宣传标牌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获准授权许可的第4010037号“富桥”、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被告郫都区顺鑫茶馆、刘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5000元;
三、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承担4300元,郫都区顺鑫茶馆、刘利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