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695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鄢勇刚,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鄢勇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