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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肖东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7民初133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肖东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肖东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133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东明,男,汉族,2001年3月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东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的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1万元。

之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

因此,诉讼费应由2300元调整为50元。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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