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94号之一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光赏,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爱唱客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房公俊。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聊城市爱唱客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5元,减半收取计1117.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