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利惠公司与临安市沪杭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403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临安市沪杭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临安市沪杭百货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40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安市沪杭百货商场,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临安市锦城街道衣锦街道5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5MA28M3MKXB。

经营者:厉万都,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临安市沪杭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原告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