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4号 原告:孙洪利,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腾,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水卫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方官镇狮后街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郭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品,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永建,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洪利与被告河北水卫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52085××××.3),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孙洪利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洪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洪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洪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