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4552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公司编号2007677。
法定代表人:符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龙购意思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中山东社区****************008、009号房,注册号441********9337。
经营者:周建仁,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441************232。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石龙购意思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2020年7月3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支付和解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龙购意思日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龙购意思日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