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市梁健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424号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市梁健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邳州市梁健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42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梁健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燕子埠镇燕子埠新街。

经营者:梁健。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与被告邳州市梁健通讯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梁健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觅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ZL20163062××××.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觅客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7年6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5。

2017年8月2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25日完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注明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10月15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了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处于稳定、有效的状态,觅客公司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上述享有专利的“风扇(N9-FAN)”经原告申请,并经原告生产销售后,具有较好的市场认知度,销售量逐步递增。

于此同时,原告发现,市场上存在多款使用原告注册专利相同或近似的手摇座式小风扇。

这些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严重挤压了原告的市场空间,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被告梁健经营部在其经营的电器商铺内销售的一款迷你便携USB风扇,该产品使用的技术特征与原告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设计。

原告随即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且原告所出售的该款产品质量低劣,甚至没有基本的生产经营信息,是一种典型的“三无产品”,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更是一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梁健经营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如下:根据觅客公司提交的(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1195号公证书内容显示,2019年8月11日16时07分,原告是在位于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的某门市购买了涉案“小电风扇”一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因此,即使假设原告起诉所述购买涉案“小电风扇”属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的某门市”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销售行为的实施地。

而本案被告的住所地是邳州市燕子埠镇燕子埠新街。

江苏省南京市不是本案“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因此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对发生在南京市、徐州市等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梁健经营部住所地及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梁健经营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邳州市梁健通讯器材经营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邳州市梁健通讯器材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