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63号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梵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丹。
被告:广州创色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余克彬。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大连梵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创色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贤信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