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1执保127号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2020)湘01民初10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6月15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8×××95的账户存款,应冻结金额为6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48334.4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
以上财产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