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8566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志贤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北路330号。
经营者:魏志贤。
实际经营者:魏志霞,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路××栋××号。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志贤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半费),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